(一)要加快制定土地交易规则,实行挂牌公告方式交易。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都必须公开。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先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法定时间内发布公告。成交后,土地交易机构须及时帮助办理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事宜。
(二)加快建立有形市场,完善土地市场功能。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抓好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设立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专门机构,作为政府指定交易场所,隶属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全省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
(三)充分利用和依托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凡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政策允许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以及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都必须进入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联建或赠与等。对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市场或不按规则进行交易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各相关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四)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要依法定期调整、公布城镇基准地价,指导、调控土地市场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地价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设立政府出让土地最低保护价。转让土地实行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转让土地价格若明显低于市场价,政府有权优先购买。
(五)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土地收益时,一律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款收据”,收入金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严格控制。禁止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非法人市。要保护好基本农田,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要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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