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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湘政发〔2001〕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加地方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政府要控制土地一级市场。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外,要改变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状况,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完善土地市场建设,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市场交易机制。要通过土地市场建设,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土地资源和资产的高效集约利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二、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力度
  (一)严格控制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不得违法扩大划拨供地范围,不得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对确需协议出让的土地,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经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研究决定,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的,除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实行划拨的外,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旧城区改造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依法收回,仍属于行政划拨规定范围的,按法律规定继续另地实行划拨,其余一律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二)扩大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都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开拍卖: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不具备拍卖条件的下列情况,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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