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省内由政府投资的项目、重点应用系统、软件系统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开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省内软件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省内企业生产的软件系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化网络工程所使用的软件产品须经省政府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组织认证推荐。
信息化和应用系统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招标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对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大信息化工程和重大应用系统建设,必须由具有上述施工资质的国内企业或中方控股企业承担或作为总承包商。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八条 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要依据法律对已经获得专利权、登记了著作权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申请专利、登记著作权、注册商标,建立企业自主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取消其已认定的软件企业资格,并在1至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三十条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资本金。
第三十一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国家信息产业部授权的省软件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