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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
  (四)凡获得省级经费支持的软件项目,市、州也应配套投入。
  第五条 各级政府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其它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第六条 积极支持优势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凡符合上市条件的,不分所有制性质,优先予以推荐申报;支持已上市的软件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鼓励其它上市公司投资软件产业,为配股和增发新股创造条件。
  对具有良好市扬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七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国家和省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名单由省计委、省信息产业厅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乡镇企业局确定。
  第十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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