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信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继续推行主办银行制度,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明确银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客户经理制度,强化营销意识,定期深入中小企业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帮助其规范财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简化贷款操作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规定范围内,为中小企业开辟融资“绿色通道”;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周期和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扩大1-3年中期流动资金的贷款比例;主动配合和参与组建担保公司工作,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各级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积极筹措资金,抓紧建立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其效能。对已经建立的担保基金及担保公司,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与其加强联系和配合,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合理的担保比例和放大倍数,加强对风险的控制,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对一般性流动资金贷款,生产经营关系密切的企业之间可运用企业互保、联保等来解决担保问题;对中小企业采取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等办理财产抵押贷款时,经过有关职能部门对资产进行评估、公证登记后,要积极予以办理;对中小企业以技术专利权、商标著作权、有价证券等低风险担保方式申请办理质押贷款时,各商业银行要放宽审批权限的限制,优先给予办理。
五、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风险管理。各金融部门要在加大信贷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自身的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对新增贷款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质量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和管理。要完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信贷资产的风险评估,严格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信贷经营自主权;在强调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做到责权分明、奖惩分明。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对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人民银行要会同各金融机构进行联合制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支持银行维护债权,努力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
六、积极发挥人民银行“信贷窗口”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增强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能力。各级人民银行要牵头定期召开辖内金融机构联席会,分析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及时解决资金供求中的困难与问题。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措施和建议;根据本辖区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及时将中小企业发展的区域政策、重点企业、项目和产品目录进行发布,组织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信贷营销活动,在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凡由于扶植中小企业发展而出现资金困难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通过再贷款给予积极支持。对各商业银行持有的中小企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人民银行要优先办理再贴现。对规模大、效益好、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向人民银行推荐,经过筛选、审批后,可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在全省范围内流通使用;并积极给予贴现和再贴现支持;信用社经批准后,也可办理再贴现业务。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各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金融机构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