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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强化公证效力。公证对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公证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职能作用,将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要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今后,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再办理有偿性的经济、民事行为的证明事务。
  五、实行政策扶持。编制、人事、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改革,要根据公证队伍发展规划和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拨公证机构编制和经费,给予财税优惠政策,保证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能够正常运转。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实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其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各公证处收支缺口状况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确定。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的公证处,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或者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合作制的公证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公证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享受相应待遇。改制后,由行政机关到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按照冀办字〔2000〕18号文件精神和其他有关规定,可以直接申报公证专业技术职务。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在机关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在首次参评时,外语水平可以不作要求,按有关规定直接评定相应职务并享受相应待遇。原在公证处工作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如根据工作需要回行政机关的,要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职级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提供物质保障。各地要在财力、物力上支持公证改革转制,为公证事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的,对其正在使用的资产继续划归公证处使用;改为合作制的,要对其拥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公证处改制后,对按政策提取的发展、福利、住房、医疗、保险、社会养老等基金划归公证处,对政策规定属于个人的,划归公证人员个人所有。
  七、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公证改革工作。各级要将公证改革纳入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公证改革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处理好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管理职能,完善公证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活动,引导企业机构积极拓展业务,加强软硬件建设,提高服务层次和服务水平,促进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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