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
全省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01〕17号 2001年7月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公证改革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我省公证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
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地因处制宜进行改制。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处的改制形式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我省现有符合改制条件的公证处由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也可以由行政、事业体制改为合作制。边远地区、国家和省级贫困县以及1997、1998、1999连续三年人均收入不足3万元的公证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但应按事业单位的模式管理和运行。公证人员自愿要求改制的,应予以支持。
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鼓励支持改建合作制公证处,新组建和改为合作制的公证处,逐级报省司法厅批准。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原行政编制一律改为事业编制,人员实行聘任制,公证处主任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在职公证员中聘任。公证处其他人员经公证处领导集体研究后由主任聘任;合作制公证处,由符合发起人条件的公证员发起设立。
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原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不愿留在公证处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另行安排,符合同级政府规定的机构改革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离岗或退休人员的关系一律转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此次公证改革前已经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人员,如有上述情况,按此规定办理。
二、调整公证机构及业务辖区。按照公证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我省各设区的市作为一个公证业务辖区,设立2个以上公证处,最多不得超过市辖区数量之和。各县(市)及远离市中心的市辖区,仍作为一个公证业务辖区,每县(市)、区设立1个公证处。人口众多、经济发达、公证需求量大的县(市)可以设立2个公证处。县区公证处在同一地域内的,可以合并设立。今后不再审批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各公证业务辖区内新设立事业体制的公证处,由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三、充实人员、优化队伍。公证处应有3名以上公证员组成。改制后的公证处要配齐公证员,积极引导鼓励公证员留公证处工作,以保留骨干、吸引人才。同时,及时调配充实人员,或从社会上招聘和返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保证高素质的人才进入公证队伍,没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入公证处工作,聘用辅助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