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旅游产业。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投资年限在10年以上的项目,经旅游、水利、林业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定、政府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金。在省级以上旅游景区(包括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扶贫实验区)内兴办的道路、供水、供电、环境保护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新菜田开发基金,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开发建设旅游项目要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开发相应数量的耕地,旅游开发建设单位可不再交纳耕地开垦费。宾馆、饭店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价格。各部门、单位不得向旅游企业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16、鼓励涉外旅游企业创汇。财政、外汇、税务、旅游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在年内研究提出对涉外旅游企业实行结汇、创汇的具体办法。
17、积极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要按照国家扩大服务领域外商投资试点的有关政策,在旅游资源开发、景区交通(包括道路、索道等)、旅游车船公司等方面积极与外商开展合资合作,利用资产运营权或收益权对外引资。积极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开办旅行社、饭店和其它旅游经营项目,拓展国际市场。
五、实施旅游标准化管理,依法治理景区环境
18、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管理。认真推行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娱乐场所的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强化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管理,规范导游解说和团队运作。加强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将更多的旅游饭店纳入星级饭店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各主要景区要推行国家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验,提高旅游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19、坚持依法进行旅游管理。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旅游法规和政府规章,出台与《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相配套的系列规章。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旅游法制体系,健全旅游行政执法体系和质量监督网络,提高旅游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贯彻《
河北省旅游投诉办法》,健全旅游者的投诉机制,完善处理程序,设立全省统一的旅游投诉电话,提高投诉处理效率。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管理,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坚决打击欺诈等违法行为。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消费,严厉打击“黄、赌、毒”。
20、以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国家级4A级景区为切入点,净化、美化景区环境。各地城镇建设要强化大旅游意识和美学理念,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科学文化教育,完善旅游功能并努力向景观城市目标发展。石家庄、秦皇岛、承德等城市要在继续保持全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的基础上,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知名度。保定、邯郸、廊坊、唐山等市要在三至五年内完成全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创建工作。各主要景区要大力改善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争创国家级旅游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