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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设计安装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依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经济、市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
  适用北京地区的建筑工程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施工规程和验评标准,由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编制。
  第五条 本市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建筑活动中推广使用先进的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重点发展以下建筑节能技术或者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四)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利用热泵提高热效率的采暖技术;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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