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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于2001年8月1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8月1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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