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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经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检验证明是先进、可行、可靠和安全的技术装备、技术手段;
  (三)有完备的管理规章、稽核制度;
  (四)有与认证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有足够的资金、服务设施与场地,能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
  第七条 申请认证机构资格认定,须向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从事数字证书认证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市场预测、发展规划、技术标准、预期服务质量和收费水平等;
  (三)认证业务流程说明书;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简历和学历证明;
  (五)有关机关对其技术装备、技术手段的检验证明;
  (六)其它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省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对认证机构实行数量控制,并在条件成熟时,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
  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资格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对年检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可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九条 认证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换证书手续。
  第十条 认证机构终止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30日内向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负责做好原有用户的善后处理工作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获准从事数字证书认证业务的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按照批准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开展数字证书认证业务,并接受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执行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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