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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二00一年八月九日
           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和可信赖的电子通信及交易环境,加强对我省数字证书认证的管理,规范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的业务行为,维护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电子文件,是指以电子形式储存和处理的文字、声音、图形或图像等信息的数据。
  电子信息活动,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相互通信与交易的活动。
  数字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可依附在电子文件中用于辨识电子文件的签署者及表示对该电子文件内容负责所使用的电子数字标识。
  数字证书,是指用于电子信息活动中电子文件行为主体的验证和证明,并可实现电子文件保密性和完整性的电子数据。它包含有行为主体信息和证书认证机构的数字签名。
  数字证书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是指制作、签发、管理数字证书、对电子文件属主(即数字证书使用者)进行识别和公正确认的机构。
  用户,是指通过认证机构取得数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数字证书认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认证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五条 凡在我省从事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活动的单位,须经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方可开展数字证书认证业务。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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