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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第八条 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持有国内互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无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要与国际联网的,应当使用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经营者、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接入服务单位或者终止营业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技术人员负责网络的运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举报及制止制作、查阅、传播、复制有害信息和危害互联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费者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军人证、护照)上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必须建立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对上网用户姓名、单位、住址、证件号码、用机代码及用机起止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60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服务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日志文件管理功能,日志文件保存期不得少于60日。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
  (二)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地级市以上公安部门制定的上网安全守则;
  (三)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不得转借、转让帐号;
  (五)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不得提供脱网游戏;
  (六)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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