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二)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文化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l、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身份证、资质证明和联系方式;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
4、经营者不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承诺书。
(三)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分别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和《网络文化准营证》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获得批准文件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向省通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l、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签署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县(区)级以上文化部门签署的《网络文化准营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经营者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营业场所仅限于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每日8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承诺书;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身份证、资质证明和联系方式;
7、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
10、与营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文件;
11、营业场所场地平面图;
12、网络拓扑结构图。
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五)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