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文明健康的网上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入口处设有“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的标示牌,与中小学校周边最短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不得设在居民区私人出租屋,不得设在地下室,不得设在第四层以上楼层;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与互联网络联网的电脑数量不得少于30台,每台电脑占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电脑台摆放为敞开式,不得设单间;
(三)采用专线接入的方式与互联网络联网;
(四)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七)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八)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公安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网络安装有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病毒防治和安全管理软件,上网用机设有要求上网用户遵纪守法的警示页面,用户确认后方可上网;
(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l、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意向证明;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身份证、资质证明、联系方式和安全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外地务工人员还应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的复印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出入口照片和建筑物外观照片,符合第六条第二项要求的营业场所内部照片、场地平面图和网络拓扑结构图;
5、符合第六条第九项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