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8月17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四部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与互联网络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 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的查处。
第四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公安部门、文化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省通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提供经营性服务。
未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