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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保安服务质量标准

  5.1.1.1 通过巡逻,震慑不法分子,使其打消对客户不法侵害的企图。
  5.1.1.2 通过巡逻,发现可疑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对有作案嫌疑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5.1.1.3 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将不法行为人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5.1.2 检查、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或抢劫、盗窃等不法侵害案件的发生。
  5.1.3 在巡逻过程中,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案件或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并保护现场。
  5.2 门卫服务
  5.2.1 保安人员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把守、验证、检查,保卫客户安全。
  5.2.1.1 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2.1.2 根据客户的要求,对出入的人员、车辆携带或装运的物品进行查验,防止客户单位财物流失。
  5.2.1.3 指挥、疏导出入车辆,清理无关人员,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5.2.1.4 及时发现不法行为人,截获赃物,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5.2.2 协助客户单位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5.3 守护服务
  5.3.1 保安人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保卫客户安全。
  5.3.2 维护守卫区域的正常秩序。及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守卫范围。
  5.3.3 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等工作。
  5.4 押运服务
  5.4.1 保安人员采取随财物守卫方式,保卫客户的财物运输安全。
  5.4.2 防止押运财物被盗、被抢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5.4.3 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5.4.4 对押送财物置放、运输的条件、环境等情况,进行巡视检查,防止发生挤压、丢失等情况。
  5.4.5 对押送的财物要进行清点、核对,防止出现差错。
  5.5 技术防范服务
  5.5.1 保安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和其他相关的技防服务业务,保卫客户安全。
  5.5.1.1 防止客户单位遭受不法侵害。
  5.5.1.2 接到入网客户的报警信息,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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