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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保安服务质量标准

  4.4 举止
  4.4.1 精神饱满,姿态端正,动作规范,举止文明。
  4.4.2 着装外出工作、值勤和出入公共场所时,不准袖手或将手插入衣兜。不准搭肩、挽臂、边走边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4.4.3 不准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酗酒。
  4.4.4 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
  4.4.5 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4.5 语言
  4.5.1 在工作中使用语言要简洁准确、文明规范,接触群众时,说话要和气,使用“你好、请、您、对不起、谢谢、再见”等礼貌语言。要注意称谓的使用。在与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外籍人士交谈时,不准使用对方禁忌的语言。
  4.5.2 值勤时应讲普通话。
  4.6 岗位纪律
  4.6.1 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不准超越职责权限。
  4.6.2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准做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事情。
  4.6.3 不准刁难群众。
  4.6.4 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不准迟到、早退。
  4.6.5 遵守客户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客户单位内部的机密事项,不准随意打听、记录、传播。
  4.6.6 未经允许不准运用客户物品和接受客户赠送的礼品。
  4.6.7 要爱护公物。
  4.6.8 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到、漏报、隐瞒不服。
  4.6.9 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4.7 卫生
  4.7.1 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值勤区域整齐清洁。
  4.7.2 内务卫生
  4.7.2.1 床单、被褥整齐干净,床下无杂物。
  4.7.2.2 地面无烟头、无痰迹、无纸屑。
  4.7.2.3 门窗洁净,玻璃明亮。
  4.7.2.4 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统一规范。
  4.7.2.5 不准饲养宠物,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片、画报。
  5 质量标准
  依照保安服务合同提供防范性安全服务,维护客户单位的安全和秩序,防止守护目标受到不法侵害或灾害事故的损害,有效避免因服务提供方或保安人员责任造成客户经济损失,满足客户单位安全需求。
  5.1 巡逻服务
  5.1.1 保安人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查、警戒、保卫客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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