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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保安服务质量标准

  3.1.3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文明值勤,礼貌待人。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3.2 业务技能条件
  3.2.1 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及与保安相关的政策、规定。
  3.2.2 具备一定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3.2.3 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置问题能力。
  3.2.4 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技能。
  3.2.5 掌握一定防卫和擒敌技能。
  3.3 身体条件
  男性身高1.70m以上,女性身高1.60m以上,双眼裸视0.8以上,无色盲,身体健康,无纹身。
  3.4 文化条件
  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应具备相应的文化业务知识。
  4 服务标准
  4.1 着装
  4.1.1 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保安制服。因私外出时应着便服。
  4.1.2 着保安制服时,要按规定佩带保安标志。
  4.1.3 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
  4.1.4 在驻勤单位除工作外,着装时可以不戴帽子。
  4.1.5 着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
  4.1.6 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严禁将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变卖、赠送或借给他人。
  4.1.7 着装参加重要活动时,只准配戴领导机关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和证章,不准配戴或其徽章和饰物。
  4.2 仪容仪表
  4.2.1 值勤时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4.2.2 男性保安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保安发辫不得过肩。
  4.2.3 不得染发、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戴首饰。
  4.3 礼节
  4.3.1 在下列场合行举手礼:
  4.3.1.1 着装遇领导时。
  4.3.1.2 站岗、值勤、交接班时。
  4.3.1.3 纠正违章时。
  4.3.1.4 受到领导接见、慰问时;领导视察、检查工作时。
  4.3.1.5 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
  4.3.1.6 着装在大会上发言开始和结束时。
  4.3.1.7 接受颁奖时。
  4.3.2 在参加集会、大型活动奏国歌、升国旗时,要自行立正行注目礼。
  4.3.3 对日常接触的上级领导可以不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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