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10
A 90
备案号:11543-2001 DB
11544-200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0~131-2001
保安服务质量标准
(2001年5月18日 北京市公安局制订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1年9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从实现保安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保安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客户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结合北京市保安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了保安服务操作应达到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安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
2 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保安服务及服务种类采用下列定义。
2.1 保安服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保安服务的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的环境特点和要求,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采取巡逻、门卫、守护、押运、技术防范等形式,为客户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
2.2 巡逻服务
保安人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2.3 门卫服务
保安人员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把守、验证、检查的服务业务。
2.4 守护服务
保安人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
2.5 押运服务
保安人员采取随财物守卫方式,保卫客户财物运输安全的服务业务。
2.6 技术防范服务
保安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和其他相关的技防服务业务。
3 保安人员基本条件
3.1 政治素质条件
3.1.1 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科学。
3.1.2 无违法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