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
(2001年7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有效监督、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
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高新技术节能产品的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