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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兴办老年学校、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以及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及个人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非营利性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等老龄公益事业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享受减免税费等优惠条件兴建的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国有资金兴建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向全社会老年人开放。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老龄事业。
  福利彩票的福利金、体育彩票的公益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老龄事业。
  第十三条 社区组织应当建立社区老年管理与服务体系,完善其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养老、助老活动和老年人自我服务活动;组织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新建或者改建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活动的配套设施。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老年人生活、活动配套设施的,应当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第十五条 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治、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由赡养人及赡养人家庭中有护理能力的成员护理,或者由赡养人支付费用雇佣他人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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