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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6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8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人民第九届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五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负责处理老龄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所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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