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各级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作追究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及部门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其上一级政府制定。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由政府统一领导,联席会议组织协调,人事部门牵头运作,办公厅(室)、农业、监察、法制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体制。
第十一条 具体考核工作由组成的专门考核组负责,考核人员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临时抽调。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考核组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府审定后下发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