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2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吉林省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下管一级。省政府负责全省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级政府及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作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程度。
(四)行政执法公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