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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4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1〕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意见
      (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精神,清理整顿我省互联网上网营业秩序,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包括提供上网服务的“网吧”)管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机构,明确职责。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参加,成立海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整顿工作。按照各部门的行政职责,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检查监督,保证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全面清理整顿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律进行重新登记。对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营业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电脑设备即计算机数量具备一定规模(海府地区和三亚地区不少于15套,其他市、县不少于8套)、已办理有关批准文件和证照的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经审查合格、重新登记后,准予继续营业;对无照经营或擅自通过拨号上互联网方式提供经营服务的“黑点”和检查中发现有不健康信息内容、电脑游戏以及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的服务营业场所,要依法处理、不准重新办理登记。重新办理登记工作至今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限内未通过审查或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均视为违规经营,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由通信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强行关闭。清理整顿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工商年检,延至6月30日后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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