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打假要真正摸清底数,算好经济大帐,做到有的放矢,铲除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根源,依法从快、从重惩治首恶和惯犯。特别要注意做到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与深化改革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支持优秀企业相结合,在净化药品市场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药品质量监管体系和检查制度。
(五)对药品违法、违规经营的治理。整治药品的违法、违规经营工作,省药品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和职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1、取缔药品无证照经营和非法交易;
2、查处假冒商标、包装、厂名、厂址违法行为;
3、查处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以及其它商业贿赂行为;
4、对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工作要彻底,落实好各级政府责任制。
对取缔的非法药品交易市场由明转暗或死灰复燃的,要继续严厉打击并从重处罚。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省级已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进行理顺,市、县两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和省有关规定,实现政企分开、监督执法与行业管理职能分开,突出监督管理、统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体系。
(七)药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与所属药品经营机构脱钩。在三个月内,按照主管部门先自行脱钩后联合检查的方法进行,并按程序和规定上报。如有不实,一经发现,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要受到相应查处。脱钩工作内容:
1、同所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真正实现政企分开,解除隶属关系;
2、同挂靠的药品经营机构公开取消挂靠名义和经济的、其它形式的互利互惠约定;
3、不得与任何药品经营机构保持经济利益联系。
(八)支持和发挥医药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药行业自律组织的生存与作用的发挥。从2001年7月1日起,在省、地、县三级选择不同类型试点,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九)建立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监控系统。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监控系统工作,由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和职能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整顿和规范。重点解决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重复行政管理,包括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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