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牧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牧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牧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级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牧民收款收物。对违反“八个禁止”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切实做好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工作。对受灾严重、生活困难的农牧户,要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乡统筹费和村提留。对因执行减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不得分摊到其他农牧户。同时,禁止在灾区、贫困地区向农牧民搞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募捐活动。
各地在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小城镇建设中,一定要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绝不能搞强迫命令,增加农牧民的负担。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牧民无偿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的原则,不留投资缺口。不得违反农牧民意愿,干预农牧民自主生产经营,强制农牧民种这种那,强迫农牧民接受经营性服务。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坑农害农的违法违纪行为。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县、乡,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防止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前向农牧民突击清欠。从轻确定农牧民税费负担水平,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配套改革,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进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不得再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不得将改革后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并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限额标准。
二、深入开展农牧民负担工作执法检查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上决定今年8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对农村牧区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牧区电网改造和农村牧区用电乱收费、报刊摊派、达标升级活动等问题开展一次农牧民负担专项检查,并实行部门责任制。通过检查,进一步推动减轻农牧民负担和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