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制止和纠正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大力维护社会金融秩序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制止和
 纠正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大力维护社会金融秩序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15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制止和纠正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大力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制止和纠正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大力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意见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近几年来,全省国有及集体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了改制力度。通过改制,企业良性发展机制初步建立,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受各种利益的驱动,企业逃废债务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据调查统计,到2000年底,全省国有企业改制429户,涉及银行贷款本息69.89亿元。其中: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企业163户,占改制企业的37.9%;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贷款本息18.84亿元,占改制企业本息的26.96%。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出于自身或局部利益,对改制存在片面的认识,缺乏长远眼光,把关系企业长远发展大计的改制,看作是摆脱当前债务困难的权宜之计,没有很好的兼顾银企双方的利益。三是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故意违背有关规定,对债权金融机构隐瞒、封锁消息,借机逃废和悬空金融债务;有的企业以重组为名,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或债权转移到新企业,将金融债务继续留在原企业,然后实施破产,甚至把金融机构的担保债权作为破产财产,剥夺金融机构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四是利用分立重组、租赁、合资改制等形式,使得金融债务悬空。
  企业逃废债务已经成为当前金融资产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必然会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市场信用,危及到金融资产的安全。对此,已经引起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对抵制纠正企业逃废债务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债权金融机构依法参与企业改制过程,共同制止和纠正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认真领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的政策,正确处理企业改革过程中的银行债务问题,积极支持并依法规范企业改制,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确保金融资产安全运行。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各项制度,依法落实金融机构的债权。对未落实金融债权的改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重新注册登记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机构抵押担保的有效性。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