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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积极开展创业能力培训,培养就业带头人。
  对具备自谋职业能力,特别是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能力培训,使他们熟悉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了解开业或创办企业必备的知识和程序,掌握经营管理方法,指导他们制订切实可行的创业方案,帮助他们解决申报、登记等方面的问题,尽可能多地培养创业带头人,提高再就业成功率。创业培训班的举办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财政、经贸、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咨询委员会,做好办学计划、政策业务指导及有关协调服务工作,选择具备教学能力,开展再就业培训业绩较好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时间1-3个月。创业培训补助费按现行下岗职工培训补助标准安排。
  (七)开展积极的公共就业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在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等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此外,为托管档案的人员提供代办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代开证明等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服务所需经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给予补贴。
  (八)强化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工作。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信息工作,组织专兼职相结合的信息员队伍,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主动上门服务,千方百计收集各类用工信息。各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空岗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报送本单位劳动力需求信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制定信息管理制度,指导职业介绍机构做好信息资源共享和统一发布工作,为求职者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同时,实行就业推荐制度,各企业及其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为下岗职工出具“再就业推荐证明”(填写下岗职工再就业推荐表),说明其自然情况、政治面貌、实际表现、工作经历、技术等级、业务专长等,作为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主要依据,以提高再就业率。
  (九)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本省劳动力工作。
  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计委、经贸委、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邮电等部门配合,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负其责,坚决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本省民工的通知》(青政办〔2001〕20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施工企业在劳动力供给、培训、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关系调节与仲裁等方面提供服务。要坚决落实劳动保障部和省政府关于实行跨地区流动就业“证卡合一”制度,招用省外劳动力必须查验省内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青海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省外就业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登记卡》,不得招用无证、无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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