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公益性劳动岗位(项目)的用工管理。各公益性劳动岗位(项目)管理单位要对现有用工进行清理,凡适合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的岗位,应优先招聘录用特困就业人员;被聘用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机构要根据用工单位需要,对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求职者及时进行基本技能培训。
(三)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开拓就业岗位。
要从我省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成本相对较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出发,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正确处理技术进步和扩大就业的关系。既要坚持大力发展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产业的方向,又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促进劳动和资源密集型经济的发展。要利用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转移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机遇,多方吸引资金,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同时,也要注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扩大就业。省经贸委、省计委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相应措施,加强指导,提供优良服务,使其成为我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增长点。
(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发展以个体、私营、三资、股份经济为主要形式的民营经济,是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主要内容,也是目前我省新的就业增长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当前,一要在落实省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和提供良好服务上下功夫,促其发展、创造就业岗位;二要在引导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转移实现再就业上下功夫。经贸、工商、地税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在市场准入、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劳动保障部门要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下岗职工提供良好的就业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会、妇联、共青团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转换就业观念,积极参与非公有经济领域的竞争,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五)鼓励下岗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试办劳务派遣组织,促进再就业。
为了做好年龄较大、且有一定再就业素质但自主择业能力差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操作规范、切实可行的劳务派遣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派遣组织(企业),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将企业富余人员转移到劳务派遣组织,或由劳务派遣组织面向社会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派遣到社会上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劳务派遣组织可以有较宽泛的经营范围,也可办成如驾驶员、话务员、服务员等专业性劳务组织。劳务派遣组织应与聘用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60%的,享受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劳务派遣组织应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固定关系,各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安排,首先从劳务派遣组织中聘用劳务人员或临时用工。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明确双方管理责任,明确劳务价格(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劳务派遣组织应当协助找到其它用人单位的下岗职工及时办理合同转移等有关手续,工商、地税、公安、计委、城建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劳务派遣组织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工商、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制定。劳务派遣组织可统一定名为“×××劳务公司”或“×××劳务服务社”,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开展业务。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可在有条件的西宁地区先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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