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14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若干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一年六月)
为贯彻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会议关于促进就业的决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落实现有扶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将1988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扶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分门别类进行汇编,并尽快印发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涉及优惠政策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手中,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了解和熟知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便落实;让政策执行部门,特别是基层直接管理、落实优惠政策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以便不折不扣、认认真真地贯彻执行。
(二)切实做好全省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大检查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监察、计委、建设、地税、工商、人民银行、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参加,组成强有力的检查组,每年有重点地对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关键部门、单位和关键环节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抽查。
(三)实行落实优惠政策责任制。凡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部门一律实行落实与督办工作责任制。省级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咨询电话,并负责对举报、咨询事务的处理工作。
二、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一)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工作,把社区就业作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攻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