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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科技、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应与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体制改革方案相互联系、紧密衔接。
  (六)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包括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执法的职能)经同级法制机构审核,由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

         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44号)精神,为了妥善做好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聘人员是指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推行聘用制过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 未聘人员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内部消化和社会吸纳相结合,以内部消化为主;
  2、坚持先开渠后分流,积极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未聘人员创造就业机会;
  3、强化学习培训,提高综合素质,鼓励竞争择业,优化人员结构;
  4、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未聘人员的基本生活;
  5、着眼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未聘人员的潜能和优势。
  第四条 未聘人员安置的主要渠道
  1、转岗聘用。根据工作需要和未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单位、行业内部进行岗位调整。到新岗位后,3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试用期间发给原工资的80%,其它待遇按正式聘用人员的标准执行。
  2、组织未聘人员兴办第三产业和各类经济实体。凡集体创办第三产业和各类经济实体的未聘人员,从2001年3月1日起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由原单位发给原工资,享受正式聘用人员的其它待遇。3年期满,个人及所办经济实体与原单位彻底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组织未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边远贫困地区开展智力、技术服务,有关收益分成等事宜,由原单位与个人签订相关协议予以确定。
  4、学习培训。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本人要求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的,应予允许。学习培训的时间从2001年3月1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学习培训的费用按照5:4:1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照8:2的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学习培训期间发给原工资;学习培训期满,取得毕业(结业)证书者,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或到人才市场择业。
  第五条 对一时难以安置的未聘人员,作为待聘人员管理,待聘期为3年(从2001年3月1日起)。待聘期间,其人事、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管理。待聘人员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其它公益活动。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表现安置工作岗位。待聘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享受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待聘期内第一年发给原工资的70%,第二年发给原工资的60%,第三年发给原工资的50%,待聘期满仍不能就业的,从第四年起按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事关系移交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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