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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3、凡使用事业编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改为企业或并入企业。
  4、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律师事务所,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
  (五)坚持分类管理原则,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
  对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包括领导职数)和经费形式重新予以核定。
  1、要严格控制承担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的数量,今后一般不再审批新的承担行政型职责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给此类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编制。
  对承担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的职能重新予以审定。
  2、对不宜推向市场,关系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采取适度发展的政策,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上,进行总量控制。在经费上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同时改革经费拨付方式,实行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相分离的制度,人员经费根据编制以内实有人数核拨。
  3、对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质,又具备一定服务职能,通过有偿服务取得一定收入的事业单位,采取扶持和稳定的政策。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上适度控制,在经费上采取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三、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步骤与要求
  (一)鉴于事业单位门类繁多,情况各异,各项改革的进展程度不尽平衡的实际情况,各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具体实施步骤可以有所区别。按照调查研究,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分级实施;总结提高,健全制度三个阶段进行。
  (二)省、州(地、市)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分别由省直、州(地、市)直各主管部门制定;县(区、镇)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由县(区、镇)人事、编制部门制定。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现有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2、对现有事业单位的结构布局、管理体制、职责任务和经费形式进行调整的具体意见;
  3、机构和人员编制精简的比例;
  4、转制改企的实施意见;
  5、保留和新设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职责任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形式及过渡办法;
  6、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步骤;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各地各部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应于今年9月底之前上报。省直及州(地、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分别报省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审核,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各县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分别报州(地、市)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审核,由州(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时报省编委办公室备案。
  (四)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应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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