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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3、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等级规格,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要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地位、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综合指标,建立既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又不同于行政建制的事业单位等级规格,目前已建立等级规格的,要继续加以完善,实行动态管理。尚未建立等级规格的,应先行试点,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4、规范事业单位的名称,使之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有所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中心等,不再称厅、局、公司、学会等。
  (二)坚持简政放权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1、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弱化微观管理职能,从过去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转到以法律、经济、信息服务等手段为主的间接管理上来;从微观具体事务管理为主转到宏观综合管理上来。今后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建设和国有资产监管。
  2、事业单位要在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财务管理等方面与主管部门脱钩,在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下,充分行使自主权利,真正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三)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
  1、逐步打破事业单位的条块分割。要从增强事业单位社会效益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改变事业单位在设置和服务对象上存在的条块分割和部门界限,加大事业单位与服务对象结合的广度和力度。要按照“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以及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对主要为所在地服务的事业单位,一般应下放给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不应和不能下放的,也要面向社会,为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要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有领导、有组织地实行横向联合,优势互补,发挥整体效益。
  2、认真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通过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确定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
  (四)坚持精简、效能原则,调整结构,减员增效。
  1、撤并压缩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事业单位。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职能已经萎缩、转移或消亡,失去存在价值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撤销;对因部门所有,条块分割而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合并或撤销;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事业单位,要适当加以合并,提高规模效益;对任务严重不足,或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事业单位,要进行规模、建制方面的压缩或予以撤销。
  2、凡属国务院第250号令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一律按《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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