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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
 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国有事业
 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1〕14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0〕64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一)坚持政事分开原则,理顺政事关系。
  1、合理界定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将目前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交归行政机关。对政事联系紧密、一时难以分开的职责,可暂时作为过渡,重新界定,严格审批,通过授权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同时将党政机关分离出来的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工作,划归事业单位,以促进党政机关的职能转变,但不得因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数额的限制,将行政机构转为事业单位。
  2、对现在属于党政机构序列,实际上政事合一、以事业性工作为主的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调整。政事职责可分开的,在将其行政职责交归行政机关承担后,成建制改为事业单位,或与其它事业单位合并;经授权承担行政职责的,仍明确其事业单位性质,不再挂行政机关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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