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借款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理由、支出项目、所需金额和还款办法。
  第十二条 借款方须与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促进就业的奖励性补贴,是对为促进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创业者和带头人、招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且占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及社区服务实体,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的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促进就业的奖励性补贴对象及范围:
  (一)下岗就业带头人组织大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且有一定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
  (二)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比例超过30%,且能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或实体,应提交《省级再就业资金补贴申请书》,报省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省级再就业资金补贴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理由、突出成绩和贡献、申请金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就业服务机构和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对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银行要搞好配合。贷(借)款人应实事求是地接受监督检查,保证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生产自救、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如发现贷(借)款人擅自改变贷(借)款用途的,将提前收回贷(借)款、停止贴息,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收回全部资金并取消享受再就业资金的资格:
  (一)未经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不履行承诺义务的;
  (三)弄虚作假或以其它非法手段骗取贴息、担保和借款的;
  (四)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