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具有在公众场合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者稽查任务职责的;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或者因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受刑事处罚期满后不满三年的;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其他不宜发给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七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已经领取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制发(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再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要求申领的,须逐级向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提出申请。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逐级审核后,报请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核准颁发。
第九条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法定权限、处罚种类、培训考核情况以及一式三份申领人员名册等内容。申领人员名册应列明申领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培训考核情况、所在岗位等内容。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委托)行政执法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按上款规定单独提出申请,并附一式三份按
《规定》第
十八条制作的委托法律文书。
行政机关聘用的编外人员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协助)行政执法证》,由行政机关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单独提出申请,并附一式三份(复印件)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编外人员经费来源和编制部门批准聘用编外人员的文件。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收取申请后,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规定》的要求对申领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聘用编外人员协助执法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签署批准或不批准发给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批意见后逐级报请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核准。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核准后,直接制发行政法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