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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发放和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规定》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组织中的有关人员以及行政机关按《规定》十一条聘用的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的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统一印制、套印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委托)行政执法证》,以及套印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印制专用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协助)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委托)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十一条聘用协助执法的编外人员,应当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协助)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下同)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组织中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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