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发放和管理办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8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4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3号)发布施行以来,其确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在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这两个规章所确立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亮证执法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等,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在法制上健康有序地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发放和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发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以下简称
《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分专职和兼职两种,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专职或者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代表本级政府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的公务凭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应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员,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担任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