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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6月29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四第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建设、公安、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三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其公民的权利和阻碍其履行公民的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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