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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有必备的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
  (五)有完善高效的配送和服务系统;
  (六)产品质量稳定,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七条 凡申报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必须填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提供企业有关情况材料,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初审,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批准。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认定,按照农业部等四部局联合下发的农垦发〔2001〕1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学生饮用奶的质量及其标识应执行国家标准GB-5408.2-1999《灭菌乳》和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采用符合GB/T6914-1986《生鲜牛乳收购标准》规定的原奶生产,不得用复原乳生产。每份奶的单位包装净含量应采用180毫升、200毫升、250毫升等规格,净含量偏差符合国家规定。在包装命(袋)上印刷统一标志,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及规范,按照农业部农垦发〔2000〕7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定点企业必须依法接受当地卫生、质量监督等部门的重点监督管理。卫生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条 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使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水平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同质产品。

第四章 学校准入与配送

  第十一条 “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学校的实施与落实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可先选择一些条件成熟的学校,批准加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行列,随着奶业发展和学校条件的改善,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十二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可按照当地“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机构的安排在定点企业中进行招标,自主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省外“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须经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向当地教育部门推荐后,方可参加学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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