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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要对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财政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清查出来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对收费过高的项目要降低收费标准;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落实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任何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凡出台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在全省范围停止进行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和有限期使用。经批准实行经营权有偿和有限期使用的市、县,要停止执行,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认真予以查处。
  严禁道路运输经营者私自转让经营权。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
  (二)打击非法经营,加强行业管理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强化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环境。环境经营行为治理的重点是对无证经营和宰客、甩客以及影响运输安全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1、打击非法经营。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重点打击,坚决予以取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经营手续不全,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随意加大顶置行李架和改变车座(铺)位,偷漏交通规费的经营者,要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2、规范经营行为。对超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营运客车不按批准的线路、站点停发车辆,特别对倒客、宰客、甩客、卖客、延线串线、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曝光。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实行违规一起,培训一次的办法,确保经营者素质不断提高。货运市场重点是要尽快对货运代理市场和零担线路专营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严厉打击中间盘剥、垄断货源、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运力调控,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先审批、后购置”制度,做好运力需求调查,做到有计划地发展运力,保持运力的供给与需求平衡,防止车辆运力的盲目增长,加快道路运输的产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提高营运车辆的实载率,制止恶性竞争,提高行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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