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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失效]

  (三)询价人确定采购方询价小组成员、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询价人之一;
  (四)询价人拟定的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询价人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并附选择理由报同级采购办备案;
  (五)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函;
  (六)询价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时同级采购办派员进行现场监督。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应当是符合政府采购要求且报价合理的供应商。中标人确定后,采购单位对询价小组确定的中标人进行认可;
  询价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落标通知书;
  (七)询价人应当将询价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理由在询价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采购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出具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证明材料,提供唯一供应商名单,由采购中心提出书面意见,报采购办批准后交采购中心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询价。
  (二)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要求,拟定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
  (三)采购中心确定采购方询价小组成员、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询价人之一。
  (四)询价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时同级采购办派员进行现场监督。询价小组与供应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采购单位对询价小组与供应商协商的价格进行认可,采购中心向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询价人应当将询价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理由在询价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采购办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对投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七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物品或者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并不得变更单价。
  第四十八条 长期供货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一旦中标,采购中心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达不到履约保证金金额或比例的(不高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中标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采购中心补交。
  第五十条 采购单位可以从货款中留置中标供应商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质量保证金并在采购合同中应予明确。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产品质量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采购单位应于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10日内通知财政部门将留置质量保证金拨付商品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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