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采购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人或采购单位备案的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的审查,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应通知其修改,直到符合政府采购规定为止。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在财政、监察、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 对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有以下人员组成:招标人、采购单位的代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 对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合格的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出具符合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及证明材料,由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采购办批准后交采购中心或采购办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谈判;
(二)采购中心或采购办委托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谈判人)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要求,拟定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
(三)谈判人确定采购方谈判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谈判人之一;
(四)谈判人拟定的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连同邀请理由报采购办备案;
(五)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函;
(六)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时同级采购办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应当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七)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人确定后,采购单位对谈判小组确定的中标人进行认可;
谈判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落标通知书;
(八)中标人确定后,谈判人应将谈判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理由在谈判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采购办备案。
第四十二条 采用询价采购,至少要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鉴别比较,择优选定。
第四十三条 询价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出具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及证明材料,由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采购办批准后交采购中心或采购办委托的其他中介机构组织询价;
(二)采购中心或采购办委托的其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询价人)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要求,拟定合同条款或供货(工程)合同技术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