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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失效]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部门上报的预算时,应在部门预算总指标控制数之内对部门提出的政府采购建议计划提出核定意见,统一编入部门预算文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形成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十三条 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时批复。
  第三十四条 落实采购资金、核实采购清单。采购项目属于预算内、外资金的,在实施采购前由主管部门将所需资金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将本次采购资金从财政国库或财政预算外专户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项目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的,在实施采购前由采购单位将本次采购资金划拨到同级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同级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项目清单及使用的资金进行审核,资金符合国家规定并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方可批准进行采购。
  第三十五条 委托采购中心或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招投标。同级采购办对核准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申请,委托采购中心或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招投标。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其招投标程序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其程序及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没有规定的,遵照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或采购单位应将以下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办:
  (一)招标文件经采购单位签字盖章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同级采购办备案。采购办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在采购办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采购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三)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由招标人拟定,经采购单位签字盖章后,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同级采购办备案,采购办收到招标人上报的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单位方可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五)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单位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办;
  (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采购办;
  (七)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采购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决,并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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