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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01〕13号 2001年5月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及省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总称。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除财政预算内、外拨款之外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
  (三)审核、汇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方案;
  (五)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同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对采购中心无能力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八)负责对定点采购的管理,与定点单位签订定点合同,对定点单位合同履行情况、事业行政单位定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十)建立和管理同级政府采购网站;
  (十一)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
  (十二)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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