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级残联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协会的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措施,重点抓好在市辖区开展的示范社区工作,进一步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区康复员的骨干培训工作。
10、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残疾人权益。
深入进行残疾人事业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行政,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抓好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1)制定《河北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河北省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起草、制定、修订相关法律规章时,应纳入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2)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继续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减免农业税的优惠政策。县、乡政府要普遍修订和落实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村(居)民公约中要有扶残助残的内容。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
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力度。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各级残联积极配合人大、政府、政协进行执法检查。
(4)各级残联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的指导,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法律援助促进会作用。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做好残疾人权益维护工作。各级政府应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援助,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援助,省和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基金。在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
(5)继续将
残疾人保障法纳入省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
11、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以基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巩固残疾人组织体系,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为残疾人服务能力。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团结教育残疾人,激励残疾人的奋发进取精神,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加强各级残联特别是县(市、区)、乡镇残联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系统开展干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切实改变基层基础设施匮乏,服务能力薄弱,残疾人难以得到良好服务的状况。建立信息网络,基本实现残联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化,建立公众信息网和残疾人事业数据库,为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