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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5)进一步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将残疾人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金纳入义务教育助学金体系。对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优先提供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盗助贫困残疾学生。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解决好残疾孤儿的教育费用。
  (6)在残疾人中开展扫除文盲活动,抓好“汉语双拼盲文”分级培训工作,使在校盲生及青壮年识字盲人逐步普及使用新盲文。在聋人中进一步普及“中国手语”。
  3、大力推进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及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九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采取特别扶助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积极扶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建立规范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十五”期末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左右。大力发展盲人保健按摩,逐步开展医疗按摩,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500名、医疗按摩人员300名,并努力使经过培训的90%以上盲人按摩人员实现就业。
  (1)全省各县(市、区)全部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建立残疾人就业的信息网,并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连接,实现资源共享。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管理,完善职能,根据残疾人特点,开展规范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为残疾人的就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2)要依法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完善并落实扶持保护政策,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比例。鼓励残疾人组织起来就业及从事个体经营,在选择项目、核发执照、落实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3)有计划地组织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根据残疾人特点,举办具备特殊培训手段和条件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班)。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在各类培训机构中接受职业培训且交纳培训费有困难的残疾人酌情予以补助,补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逐步建立以就业市场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人才成长激励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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