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办法和措施
(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要按照建设部和省的总体要求,坚持从各地、各行业的实际出发,自主选择改革的方式。
(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后,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城建资金的投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三)按照政资分开的原则,各设区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可改组为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授权范围内的中小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四)市政公用企业在公司制改革中,要严格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其全部国有资产转作企业法人财产,其中净资产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落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
(五)原为企业单位性质的市政公用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凭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按有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登记。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管理。保持稳定,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切实抓好改革试点,各市首先要在8个行业内各抓1--2个试点单位,先行一步,及时总结经验,在全行业推广。
三、有关配套政策
(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中,用于供水、公交、供热、供气等行业的财政补贴按改制上一年基数计算,三年内补贴数额不变,节余部分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安置分流人员。园林环卫市政维护等行业按实际工作量核定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二)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实行改革后,将按实际工作量确定企业所需人员,分流出来的人员主要由企业自行消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企业分流人员创办新企业时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三)建立投资性成本、经营性成本独立核算制度,严格区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投资性成本和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负。
(四)加强公用事业价格管理,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的调整实行听证制度。因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给城市居民增加的负担,通过将财政补贴由暗补(补给企业)改为明补(补给职工)加以解决。
(五)加强城市公用、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规范服务,保证依法确定的收费足额征收。